生育保险政策

一、产前检查、生育及终止妊娠医疗费按生育的医院等级限额支付,具体如下表: (摘自渝劳社发[2009]17号)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医院级别限额支付,标准如下:

三、生育并发症待遇:限额+累计分段按比例,不分医院等级

四、享受生育津贴天数计算方法:

女职工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含法定节假日。(摘自渝劳社发005]126号);
生育生活津贴计算方法:(摘自《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参保人员符合医保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

城镇职工医保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有简称为城镇医保的)。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缴费办法: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包括服务项目类如挂号费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美容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助听器等,治疗项目类如磁疗等以及其他类如不孕症治疗等。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具体如下:

(一)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 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 各种健康体检;
(4)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 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 近视眼矫形术;
(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6年度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186号),为便于参保群众更好地了解我市居民医保2016年度有关参保缴费政策,现就通知精神解读如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
2.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3.2016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二、参加我市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在什么时候缴费?
1.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5年9月至12月。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16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
2.大学生参加我市2015年9月—2016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其缴费时间为2015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3.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三、我市居民医保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1. 城乡居民在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在2016年7月至9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标准。
2.大学生参加2015年9月—2016年8月居民医保:一档为每人每年8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00元。
3.新生儿在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在2016年7月至12月底期间参保缴费,或2016年10月至12月出生90日内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标准。

四、城乡居民怎么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参保缴费。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还可按当地政府要求,在就读学校参保缴费。
2.大学生在就读学校参保缴费。
3.新生儿独立参保,由其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独立参保手续。

五、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什么时候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1.在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在2016年1月、2月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缴清费用的次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3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需等待90日后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16年12月31日。
2.在2015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享受待遇时间为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
3.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2016年12月31日。
4.新生儿未独立参保缴费的,可从其出生之日起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六、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使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2016年的额度为每人80元。定额包干资金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额度内可全部使用并且报销比例100%。需要参保人员注意的是: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资金属于居民医保基金,不属于个人所有。对没有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未使用完的定额包干资金不再结转和使用。
2016年我市居民医保新增医保待遇:按照国家建立普通门诊统筹有关要求,从2016年起我市将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制度。在定额包干基础上,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以及一级及以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就医购药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一定金额,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实施。
除各级医院门槛费外的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一档80%、二档8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60%、二档6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40%、二档45%
全年报销封顶线:一档8万元、二档12万元
计算办法:报销金额=(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门槛费)×报销比例
产科居民医保报销为顺产限额400元,剖宫产按照普通疾病报销,各项生育并发症不另加报销金额。

七、咨询电话
参保人员对我市居民医保政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拨打市人力社保热线电话12333。

试管咨询
400999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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